郴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欢迎您的光临!

郴州市教育学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郴州市教育学会(THE Chenzhou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为CZS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郴州市教育学会主要是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学术团体,由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 “三个代表”的思想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贯彻双百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于教育科研的广大教育工作者,研究教育理论与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国庆南路4号中兴大厦。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郴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
)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及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
)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信息反馈意见;
(
)举办学术会议,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鉴定与推广;
   
(
)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推广教育科研项目;
(
)进行培训活动,开展咨询服务;
(
)组织教育评价活动;
(
)主办教育学会会刊;
(
)开展对外教育科学交流与合作;
(
)开展其他有益于教育改革、发展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采用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以团体会员为  主,适当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及程序:
(
)团体会员。经市教育学会批准成立的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各县(市、区)教育学会承认本会章程,工作上接受本会指导,经市教育学会批准即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
)个人会员。有加入本会的愿望,拥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或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取得一定的成绩,经个人申请,市教育学会批准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
(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团体会员证和印鉴。个人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任期4年,其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第二、四条以外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协助和指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参与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重大活动,了解经费使用情况,对其主要负责人变更按程序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秘书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社会和个人捐赠;
 ()政府拨款;
 ()挂靠单位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将于200411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免责声明|
组织机构|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Copyright©2003 www.hncze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设计制作:Hcg
   版权所有:Hcg